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2626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橡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橡树***园林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陆 昊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