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82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建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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