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世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9092号
原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7681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八柯线南。
法定代表人:盛建康,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世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936763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和平桥村。
法定代表人:范永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世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永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晨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