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万学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一:万学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二:***,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八柯线南。
法定代表人:盛建康。
原告***诉被告万学运、***及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洁健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佳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