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

***、万学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745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学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乐华国,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八柯线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万学运、乐华国,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人工款142008元;2.判令第三人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乐华国承包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萧山区年产10万吨功能性复合纤维、10万吨差别化纤维建设项目工程(即:综合楼、配电房、4#车间、5#车间支模架搭设及拆模、拆钢管内架子工程),被告万学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该工程已于2021年1月完工,并于2021年1月已对账完结,2021年5月19日经二被告核对并三方达成协议,工程总价为192008元,被告万学运已支付50000元,尚欠原告142008元未付。协议载明:“被告万学运于2021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47336元,被告乐华国于6月30日之前支付给被告万学运47336元,被告万学运再转付给原告,被告万学运和被告乐华国于7月30日之前共同支付给原告47336元”,二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人的人工工资,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未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的范围内支付工人的人工工资、发包方应该在未支付给承包方的金额内承担支付责任等等的规定。因为原告方是工人的人工工资,属于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原告方不同意被告方的延期支付。所以现在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分包的人工款142008元,并要求第三人在二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万学运、乐华国,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签订《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年产10万吨功能性复合纤维、10万吨差别化纤维建设项目发包给***。***又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乐华国,乐华国继而转包给万学运,万学运继而转包给原告。该工程地点为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故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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