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7681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八柯线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8211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为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杭州萧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且均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杭州萧山凤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