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南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与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6民初2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51123503A,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6350273M,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2幢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1LKX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69号***A座B座写字楼B座2623室(第2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南昌南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被告华泰公司对原告祥邦公司提出反诉。原告祥邦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华泰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邦公司以协商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华泰公司以祥邦公司已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65022元,减半收取计32511元,由江西祥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36元,减半收取计4168元,由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林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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