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681民初151号
原告:东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女,1984年8月7日出生,京族,住东兴市东兴镇。
原告东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