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6588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业园区(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应兴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一磊,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铱婷,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叶康。
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44元,减半收取124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智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