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3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城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03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倪晓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业园区(兴议村)
法定代表人:应兴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宦文祥、马宏利,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才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丽、朱成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萧山城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872元,减半收取为334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436元,由杭州萧山之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20元,减半收取33410元,由杭州萧山城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睢晓鹏
审判员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