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3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代理人:来**,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04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方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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