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滨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3127号

原告:杭州滨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381号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滨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均为杭州市拱墅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现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拱墅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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