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1071号之一

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越城巷20号。

法定代表人:王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华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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