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4执9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69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20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74元、执行费12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2020年5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茗岙乡新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永嘉农商银行的存款24000元,扣除执行费1299元、诉讼费2474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02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建勇 审判员  王金谦 审判员  郑晓峰
书记员  叶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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