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立平与刘增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9号

原告:张立平,男,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强,男,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914788B,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忠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与被告刘增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张立平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立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立平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计2076元,由原告张立平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