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69号
原告:张立平,男,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浙江人民联合(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增强,男,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28914788B,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忠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与被告刘增强、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5日向原告张立平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13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立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立平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计2076元,由原告张立平负担。
审判员 彭 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