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1民初7354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沈**与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沈**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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