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587号
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长安村(祥大房)。
法定代表人:刘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杭州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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