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2940号
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了所欠租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