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29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中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飞山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沪0151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25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以涉案纠纷已由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25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