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6634号
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原告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茗
人民陪审员周德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