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6151号
原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国辅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莱公司)诉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方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方远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是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从合同主体来看,一方为发包方,另一方为承包方,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是由原告承建苏州港京杭运河高新港区码头一期工程中钢材仓库和件杂货仓库钢结构工程,双方还对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付款方式、竣工验收、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这些都符合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为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被告起诉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规避了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综上,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苏州港京杭运河高新港区码头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钢城路8号,该地点属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由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亚莱公司与方远公司签订《江苏铁流有限公司苏州港京杭运河高新港区码头一期工程-件杂货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江苏铁流有限公司苏州港京杭运河高新港区码头一期工程-钢材仓库钢结构工程合同》,双方就工程地点、工程范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付款方式、竣工验收、保修等进行了约定,从上述内容来看,原、被告之间所涉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适用该协议约定确定管辖,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苏州港京杭运河高新港区码头,属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方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依法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