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

4639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4639号
原告: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军民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林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国辅路**iv>
法定代表人:程洪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淮安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