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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341号
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34530908H。
法定代表人:范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郅彦,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国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03199028。
法定代表人:程洪武,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亚莱建筑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甫源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