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

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1115号
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518号1幢B-1701。
法定代表人:郎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易和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邵秋玲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