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通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上民初字第1852号
原告:杭州永通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骆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朝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河中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雷挺,该公司工程建设三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永通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查,原告杭州永通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视为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永通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