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2执11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裕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于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年华公寓XXX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XXX以人民币XXX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年华公寓XXX室房产(杭房权证西换字第××、14××2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西国用XXX号】归买受人XXX(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煜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