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3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现住淳安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浪川乡大塘村。
法定代表人:章海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法。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高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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