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7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百江镇浩缘沙场,住所地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组织机构:L4282386-8。
经营者:姜春荣。
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滨湖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9925-1。
负责人:***。
第三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4383-3。
法定代表人:马宝法。
本院在执行桐庐县百江镇浩缘沙场与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2016)浙0127执5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系第三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5817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