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7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余有春,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经四支路**2E214。
法定代表人:马宝法。
被执行人:严享法,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申请执行人余有春与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有春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严享法归还申请执行人余有春借款本金51495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4529560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淳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淳安分中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分别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执转破。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6091元(申请执行人余有春负担14545元从执行案款中扣除,被执行人严享法负担21546元,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与严享法连带负担18952元),执行费5325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严享法罚款1000元(均未缴纳),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圆澳建设有限公司、严享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