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任桥,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20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436483.88元,支付利息损失199506.98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436483.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保全费4933元、案件受理费178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9年12月30日,本案的全部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杭州侨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