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75号
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民。
委托代理人:何慧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俞满江。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思齐
书 记 员  周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