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268号

原告:***,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民。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

被告:金华雅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岳优敏。

原告***诉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雅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廖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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