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诉前调16864号 申请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92000941,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7824,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7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额在700000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