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2958号之二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5944739B。
法定代表人:权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超峰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920009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纵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7804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杭州圆方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秋之歌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5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