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914号
原告:涟水县林军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东湖集街116号。
经营者:任辉,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渭炎。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涟水县林军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原告涟水县林军机械租赁服务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林军机械租赁服务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涟水县林军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朱行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卫苹
书记员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