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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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5278号之二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晟康,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宏,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潘水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渭炎。
被告:陆培章,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培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于原告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变动之前,对于上述证据需要时间进行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瑛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季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