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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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4172号
原告: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31049351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西园路一。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72640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渭炎。
本院在审理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与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0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扬州凯裕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