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7994号之一
原告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22235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紫荆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28328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紫荆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紫荆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32元,由杭州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