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2145号

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埭溪镇小羊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木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建晶、吴根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横渚塘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佳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