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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横渚塘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山村薄坞9号-5处。
法定代表人:徐娟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183303元、补偿款128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440000元、保证金12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7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吴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协助,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房产87处,土地使用权2处,但上述不动产大部分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部分已办理了网签手续,剩余部分已办理预告登记。经吴兴区住建局协助,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预售房产,但该部分房产均办理了网签手续,仅余4处房产、10处汽车库未售房源。上述房产已均被本院另案多次查封,并由(2020)浙0502执2202号案件统一处置,待财产价值变现后再发放各申请人;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别克牌机动车一辆,该车已由本院(2020)浙0502执1554号案件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华烨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处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9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林哲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