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86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健,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磊,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横渚塘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丰。
原告***与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金建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君
书记员吴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