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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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529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妙西集镇杼山路42-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州市吴兴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龙泉村1组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誉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