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02执恢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人民路299号。
代表人:蔡建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中路53-55号。
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外环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吴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冻结,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截至2022年7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州织里创伟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02执恢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戴玮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