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纳 入 失 信 名 单 决 定 书
(2019)浙0502执3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俊辉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张艺、沈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州俊辉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张艺、沈晓辉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湖州俊辉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华业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张艺、沈晓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