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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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2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良。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5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759066元及实现债权费用299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020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由(2021)浙0502执2918号案件发起提取,待提取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已查封,车辆已扣押,统一由(2021)浙0502执2918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美欣商务大厦8层的不动产已查封,统一由(2021)浙0502执2918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凤凰置业5幢凤凰路663-665号店面的不动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余家漾小区月漾苑32幢102室的不动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53号的不动产已由(2021)浙0502执1446号案件查封,上述不动产由(2021)浙0502执2918号案件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北港村高桥10-1号的不动产已查封,该不动产为宅基地,故暂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24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徐锋
审判员王振宇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旭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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