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22执1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49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2481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其余房产均设定了抵押并被多次查封,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初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XX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