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130号
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朗海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HBP1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东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195499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高科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