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2662492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实习),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81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