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654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3654号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南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姜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8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姚督荣。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