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执2610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
被执行人嘉善县嘉东电子产品商行,住所,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北路**南起1-3间div>
经营者:吴美娟,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嘉善大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2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嘉善县嘉东电子产品商行、吴美娟在(2017)浙0421执26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善县嘉东电子产品商行、吴美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周瑞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勤星